核心提示:2月14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类别标准 | 国家标准 |
颁布日期 | 0000-00-00 |
标准状态 | 即将实施 |
实施日期 | 0000-00-00 |
颁发部门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2月14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该意见稿的变化,安全健康网梳理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
1.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考虑到我国福建省、浙江省等南方省份使用薯类生产发酵酒,如紫薯酒、山药酒等,定义中的主要原料新增薯类。此外,意见稿中拟去除发酵酒的配制酒定义中“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描述,并将“以发酵酒为酒基”改为“以发酵酒为主要酒基”。
2.新增了感官具体要求
此次修订拟将以列表形式明确发酵酒及其配制酒中色泽、滋味、气味、状态等感官的具体要求,同时对其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了补充。新增内容如表1所示。
表1 新增感官要求
3.删除了甲醛限量指标
随着生产工艺的改变,生产装备的改良,目前啤酒在生产过程中不再使用甲醛,且啤酒在发酵中自身产出的甲醛含量极少。结合多方考虑,此次意见稿拟删除啤酒中甲醛指标。
4.新增了甲醇限量指标
有研究证明,原料中果胶含量和果胶酶的使用量与其酿造酒的甲醇含量成正比。意见稿结合我国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实际情况,拟增加部分水果(葡萄酒和果酒(发酵型))为原料的酒种中甲醇限量指标及其检验方法。新增内容如表2所示。
表2 新增甲醇限量指标
5.删除了微生物限量
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未对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致病菌进行限量要求,为保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一致性,意见稿拟删除了现行标准中微生物限量要求。
6.调整了标签的规定
(1)为保护生产企业原料配比秘密,意见稿拟将原“标示原果汁含量”修改为“标示原果汁的总含量”。
(2)为避免现行标准中关于“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描述,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歧义的可能,意见稿拟删除该条标签规定,豁免标示执行GB 771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