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2022-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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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标准代替GB 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7--1988《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19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1988《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0-2009《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3113-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942-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GB 16332-1996《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7326-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和GB 17327--199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以及GB 13115-1991《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玻璃钢制品卫生标准》中成型品部分。

  本标准与上述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基本要求;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迁移试验通用要求;

  ——增加了标签标识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包括未经硫化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及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塑料材料

  以一种或几种树脂或预聚物为主要结构组成,添加或不添加添加剂,在一定的温度和压力下加工制成的具有一定形状、介于树脂与塑料制品之间的高分子材料,包括塑料粒子(或切片)、母料、片材等。

  2.2 塑料制品

  以塑料树脂或塑料材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添加剂,成型加工成具有一定形状的成型品。

  2.3 母料

  将影响塑料材料及制品物理特性的塑料添加剂(如着色剂、填料、纤维、稳定剂)超量载附于一种或几种树脂中而制成的、与树脂或粒料混合使用才能加工成其他塑料材料及最终制品的浓缩体。

  3 基本要求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中树脂的使用应符合GB 4806.6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要求

  感官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

  浸泡液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的劣变

  4.3 理化指标

  4.3.1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a

  项目指标检验方法

  总迁移量/(mg/dm2)b ≤10GB 31604.8

  高锰酸钾消耗量/(mg/kg)水(60℃,2h) ≤10GB 31604.2

  重金属(以Pb计)/(mg/kg)4%乙酸(体积分数)(60℃,2h)1GB 31604.9

  脱色试验e阴性GB 31604.7

  a 母料应按实际配方与树脂或粒料混合加工成最终接触食品的塑料制品后进行检测。

  b 接触婴幼儿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单位换算为mg/kg,且限量为≤60 mg/kg。

  e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4.3.2 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应符合GB 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规定。

  4.4 添加剂

  添加剂应符合GB 9685及相关公告的规定。

  5 其他

  5.1 迁移试验

  迁移试验应按GB 31604.1和GB 5009.156的规定执行。

  5.2 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除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外,还应按照GB 4806.6-2016附录A在标签、说明书或附带文件中标示树脂名称,聚合物共混物应标示所有树脂的名称。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2017年4月19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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