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经营时应标明哪些内容
散装食品经营时应标明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注标签,仅要求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上述内容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明的信息,也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最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者可根据产品的特点、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因素考虑,在标注上述内容的前提下,自行标注其他内容。
另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6.8条规定,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还有一些产品标准中也会规定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比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19-2018)规定散装食醋应在容器或包装外侧标示总酸含量,产品的包装标识上应醒目标出“食醋”或“甜醋”字样。
除了以上法律和标准对散装食品的标识内容作出规定之外,一些省份对于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也作出相关规定,比如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等法规文件。流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有关散装食品销售中标签标注的规定做好标签标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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