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应用原则的修订和应用是什么?
为解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 3.5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标准修订时对于污染数据充足的干制品制定了具体的限量指标,如干制蔬菜、水果干类;对于主要以干制品形式在市场流通的食品则以干重计的形式规定限量值,如木耳干制品、银耳干制品。但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目前尚无足够的数据支持制定相应的限量值,仍需按照GB 2762—2017中3.5的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将肉类干制品、干制水产品、干制食用菌等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折算原则调整为“限量指标对新鲜食品和相应制品都有要求的情况下,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应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如果干制品中污染物含量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为简化检验结果判定过程,增加了“低于其新鲜原料的污染物限量要求,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
干制食品的脱水率或浓缩率是指干制食品质量与其相应新鲜食品原料质量的比值。在实际操作时,需要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脱水率或浓缩率。如干制食品质量及其相应新鲜食品原料质量无法通过实测获得而是采用相关资料估算,则应尽可能采用公认的科学依据,例如《中国食物成分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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