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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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柯巧旋
2024-07-25 16: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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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保健食品的毒理功能评价程序及相关要求是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以下将大致介绍这一评价程序及其相关试验流程。

一、毒性试验的选择

保健食品一般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遗传毒性试验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实验结果和目标人群决定是否增加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毒物动力学试验。

二、毒性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应用

1、急性毒性试验:

(1)如LD 50 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则放弃该受试物作为保健食品。

(2)如LD 50 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3)如动物未出现死亡的剂量大于或等于10g/kg· BW(涵盖人体推荐量的100倍),则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4)对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和其它一些特殊原料的保健食品,按最大耐受量法给予最大剂量动物未出现死亡,也可进入下一阶段毒理学试验。

2、遗传毒性试验

(1)如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2)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两项或以上试验阳性,则表示该受试物很可能具有遗传毒性和致癌作用,一般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保健食品。

(3)如遗传毒性试验组合中一项试验为阳性,根据其遗传毒性终点、结合受试物的结构分析、化学反应性、生物利用度、代谢动力学、靶器官等资料综合分析,再选两项备选试验(至少一项为体内试验)。

(4)如再选的试验均为阴性,则可继续进行下一步的毒性试验;

(5)如其中有一项试验阳性,则应放弃该受试物应用于保健食品。

3、28天经口毒性试验

对只需要进行急性毒性、遗传毒性和28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受试物,若试验未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综合其他各项试验结果可做出初步评价;若试验发现有明显毒性作用,尤其是存在剂量-反应关系时,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4、90天经口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2)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3)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5、致畸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评价受试物是否为该实验动物的致畸物。若致畸试验结果阳性则不再继续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在致畸试验中观察到的其他发育毒性,应结合28天和(或)90天经口毒性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6、生殖毒性试验和生殖发育毒性试验

根据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原则是:

(1)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2)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应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3)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毒性试验,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7、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1)根据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进行评价的原则是:

①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推荐(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②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经安全性评价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保健食品。

③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保健食品。

(2)根据致癌试验所得的肿瘤发生率、潜伏期和多发性等进行致癌试验结果判定的原则是(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致癌试验结果阳性。若存在剂量-反应关系,则判断阳性更可靠):

①肿瘤只发生在试验组动物,对照组中无肿瘤发生。

②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均发生肿瘤,但试验组发生率高。

③试验组动物中多发性肿瘤明显,对照组中无多发性肿瘤,或只是少数动物有多发性肿瘤。

④试验组与对照组动物肿瘤发生率虽无明显差异,但试验组中发生时间较早。

⑤致癌试验结果阳性应放弃将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

三、进行安全性综合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

1、试验指标的统计学意义、生物学意义和毒理学意义

对实验中某些指标的异常改变,应根据试验组与对照组指标是否有统计学差异、是否存在剂量-反应关系、同类指标结果的一致性、不同性别结果的一致性、与受试物声称的保健功能的关联以及本实验室的历史性对照值范围等,综合考虑指标差异有无生物学意义,并进一步判断是否具有毒理学意义。此外,如在受试物组发现某种在对照组没有发生的肿瘤,即使与对照组比较无统计学意义,仍要给予关注。

2、人体推荐(可能)摄入量较大的受试物

一方面,若受试物掺入饲料的最大加入量(原则上最高不超过饲料的10%)或液体受试物经浓缩后仍达不到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为人体推荐(可能)摄入量的规定倍数时,综合其他毒性试验结果和实际人体食用或饮用量进行安全性评价。另一方面,应考虑给予受试物量过大时,可能通过影响营养素摄入量及其生物利用率,从而导致某些与受试物无关的毒理学表现。

3、时间-毒性效应关系

对由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的毒性效应进行分析评价时,要考虑在同一剂量水平下毒性效应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4、人群资料

由于存在着动物与人之间的物种差异,在评价保健食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时,应尽可能收集人群接触受试物后的反应资料。人体的毒物动力学或代谢资料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推论到人体具有很重要的参考意义。

5、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资料

本程序所列的各项动物毒性试验和体外试验系统是根据目前管理(法规)毒理学规定所得到的重要资料,也是进行安全性评价的主要依据。结合其他来源于计算毒理学、体外试验或体内试验的相关资料,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解释实验结果,做出科学的评价。

6、不确定系数

即安全系数。将动物毒性试验结果外推到人时,鉴于动物与人的物种和个体之间的生物学差异,不确定系数通常为100,但可根据受试物的原料来源、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蓄积性、接触的人群范围、保健食品及其原料中的使用量和人的可能摄入量、使用范围及功能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其安全系数的大小。

7、毒物动力学试验的资料

毒物动力学试验是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不同化学物质及剂量大小,在毒物动力学或代谢方面的物种差别往往对毒性作用影响很大。在毒性试验中,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与人具有相同毒物动力学或代谢模式的动物品系来进行试验。研究受试物在实验动物和人体内吸收、分布、排泄和生物转化方面的差别,对于将动物试验结果外推到人和降低不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健食品安全性的重新评价

安全性评价的依据不仅仅是安全性毒理学试验的结果,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当对原料或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有新的科学认识时,应结合产品上市后人群食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以及管理机构采取的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措施,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

文章知识来源:

《保健食品及其原料安全性毒理学检验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0年版)》


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于1999年通过计量认证(CMA),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第三方实验室地位。2004年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检测数据可获得国际互认,成为可为社会提供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的公证数据的合法检测机构,具有法律效力。实验室具备部分保健食品安全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实验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资质,如急性经口毒性试验、28 天经口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等资质;遗传毒性试验有细菌回复突变试验、小鼠精原细胞或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体外哺乳类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等资质;也可根据客户具体需求,制定专业的实验方案并进行实验。本机构还将陆续更新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资质,进行更为全面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坚持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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