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检测相关问题汇总
1、新版的29921,即食水产品中增加单增李斯特氏菌,检测标准指向定量法,但是我们检测的客户样品根本就没有菌落生长,这样我们还要用第二种方法吗检测吗?
对于国标中已经明确规定限值单位的方法是不能改的,只能通过该单位确定用第几法,针对该样品应该用第二法。
2、预先包装的食品,但是是散装称重的,也是适用29921吗?
是的,国标中规定。详见: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条款4.1

3、如果客户送了4大包样品,但是大包装里有10个独立小包装,这样可以做微生物5平行样吗?
做前先与客户确认其销售单元是大包装还是小包装?如果只以大包装销售,请让客户再补送1个大包装样品,再分别从5份不同的大包装样品中随机取样做。如果以小包装销售,可以从独立小包装样品中随机取5份做微生物。
4、开瓶后的培养基最长可用多久,有要求吗?
暂无明文规定,但业内推荐一年内使用。实验室根据贮存条件进行时间验证后在SOP中规定。
5、请问软胶囊产品取样称量时需要吧胶囊弄破吗?
该基质应先在方法验证时确认是否能在45℃预热的稀释液下溶解均质均匀,如果不能,可以用无具工器具先弄破。注意,从制备样品匀液至样品接种完毕,全过程不得超过15min。
6、孟加拉红培养基上生长的细菌数,是否计算在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结果里?
否。
7、血浆凝固酶为什么要半小时一次,共6小时?其中半凝固后来又不凝固的,算不算?
分两种情况:1)若凝固体积大于原体积的一半及以上,算阳性;2)若不到一半,重复试验。
8、三糖铁,穿刺时注意什么事项,才能不出现底部颜色不被硫化氢覆盖,难判断的情况?
避免菌量过大,注意点:1)穿刺时接种针轻轻地接触菌落中心,挑取少量培养物;2)先在斜面上划线,再于底层穿刺。
9、菌落计数RSD的要求,标准出处是什么?
《2020中国药典》四部9201 样品中微生物定量检验方法的验证。
10、大肠埃希氏菌初次倒平板和覆盖都用VRBA-MUG吗?
初倒用10-15ml VRBA琼脂,混匀凝固后再用3-4ml VRBA-MUG琼脂覆盖。
11、自己机构复检,样品都已经开封,怎么复测?
机构采样数量通常大于检验数量,可以申请未开封的同批次样品进行复测。按实验室SOP规定流程处理。实验室复测目的在于通过OOS调查,进行原因分析,确认样品污染还是实验室污染。
12、发酵酸奶特别稠,接近于半固体了,限值是n=5 c=1 m=1 M =10这 样也要按照液体检测吗?
不能吸的用称量,25g至225ml稀释液,取10mL(相当于1g)至大平皿,培养基的用量相应增加。
13、菌总计数,10-1稀释度平板分别是0和1, 结果报告< 10,还是5?
目前两种主流报告方式如下表:

主流处理方式:不纠结两种报告方式,但是在本实验室内只采用其中一种方式,
以SOP来明确,避免混乱。一个实验室内的甲采用方式1,乙采用方式 2;昨天
采用方式 1,今天采用方式 2,明天采用方式 1,后天采用方式 2。这样的情况,
是实验室技术管理上的大忌!
14、霉菌培养到底应该正置还是倒置?
目前几个常见领域霉菌检验培养的规定如下表:

*目前《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22 年版)》征求意见稿已出台,规定同 2015 年版。
从合规性角度来说, 具体检验行为, 在什么领域, 请严格执行该领域内相应标准要求!
15、沙门氏菌实验中,阴性的需要生化鉴定吗?
实验阴性对照的意义何在?这一点是需要搞清楚的。至于需不需要生化鉴定,不能一概而论。
在生化鉴定之前的流程, 必然是选择性分离。选择性分离平板上, 阴性对照没有菌落生长,自然也就无从生化鉴定(也就不需要生化鉴定);如果有菌落生长,但是菌落形态, 通过检验者的主观判断就能明确知道非沙门氏菌(如沙门显色培养基上的菌落形态的识别, 是最容易有定论的), 当然也可以不用进行生化鉴定。
这两种情况, 阴性对照在这一步, 就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了。还有一种情况: 就是平板上的菌落形态与沙门菌的典型形态或疑似形态接近, 无法通过主观判断来下结论,自然阴性对照在这一步,也无法起到作用。那么,当然需要后续的步骤,包括生化鉴定来区分。
此外,阴性对照进行到哪一步可以对照作用, 还取决于检验者设置的阴性对照是什么样的阴性对照。理论上说,凡是非沙门菌的,都可以作为沙门菌的阴性对照;
但是实际上不是这么广泛选择的。可以参照 GB4789.28 中对于沙门菌选择性平板验收时选择性和特异性的对照菌来做阴性对照。
16、测试霉菌过程中, 特殊样品稀释倍数越大菌落数越多,这种情况怎么报告结果?
首先, 提问者并没有详细说明这种样品的特殊性到底特殊在哪里、也没有给出具体的稀释倍数越大菌落数越多的数据, 对于怎么报告, 我无法提供明确的建议。
其次, 样品较为特殊造成稀释度倒置现象,通常是样品有抑菌性。抑菌性的降低乃至去除,可以通过适当稀释来达到。提问者的现象, 有可能是稀释倍数还未达到适当而出现的阶段性结果。如果试着继续稀释, 或许可以出现在某个稀释度之后的几个连续稀释度的结果是越稀释菌落越少的正常情况,此时,用这几个稀释度的菌落数,是可以报告出结果的。
但是, 稀释不是无限制的。这个时候, 需要考虑在样品的前处理阶段采用适当的方式来降低或去除抑菌性。比如说,酸性样品,调节pH值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采用中和剂, 也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方式。不过, 食品检验的标准, 对于这方面是缺乏规定的。可以参考《中国药典》(2020 年版)四部 1105 中的意见。

最后,请注意GB 4789.15-2016 中的细节——稀释液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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