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国卫科教发(2023)24号
核心提示:《目录》是国家卫健委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的技术性强制规范,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直接依据。
在2006版《名录》的基础上,按照《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更名,形成《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508种,分为细菌类(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病毒。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微生物类别 |
第一类(种) |
第二类(种) |
第三类(种) |
第四(种) |
合计(种) |
|
细菌类 |
/ |
19 |
171 |
/ |
190 |
|
真菌 |
/ |
7 |
144 |
/ |
151 |
|
病毒 |
29 |
51 |
82 |
5 |
167 |
|
合计 |
29 |
77 |
397 |
5 |
508 |
《目录》 里第一类微生物共29种,皆为病毒 ;第二类微生物共77种,病毒居多; 第三类微生物共397种,细菌类171种、144种真菌、病毒 82种;第四类微生物共5种,皆为病毒。嗜热链球菌,枯草芽孢杆菌、酿酒酵母等益生菌未在《目录》内,从事样本检测、活菌操作和动物试验时无需备案。
猫病毒性鼻气管炎病毒、猫传染性腹膜炎病毒等动物病原微生物则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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