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受理检验指南——保健食品备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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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2022-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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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2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保健食品备案工作指南(试行)》、《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

  二、申请条件

  1、进行保健食品备案检验的生产企业或单位。

  2、委托进行保健食品卫生质量检测的生产企业或相关业务管理部门

  3、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商

  三、办理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

  保健食品备案检验

  (一) 技术资料:

  1、按要求填写本中心《保健食品备案检验申请表》和本中心检验委托单(一式2份)。

  2、产品技术要求材料(企业标准)。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供。

  备注:资料1需加盖企业(申请单位)公章。

  (二)样品及样品量、检验时限

  1、样品及样品量

  (1)送检样品原则上必须是定型包装产品,并与将来上市销售时的包装一致或近似(有特殊要求除外)。每个最小的独立包装都应贴有标签,标签中至少应有样品名称(全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卫生学检验样品:送3个批次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3)稳定性试验样品:送3个批次(若卫生学样品亦委托本中心进行检验,则稳定性样品三个批次应与卫生学样品不同)试样,数量根据检验项目及包装情况而定。

  (4)辅酶Q10等五种原料全项目检测(破壁灵芝孢子粉检测破壁率需提供灵芝孢子粉原粉)

  2、检验时限

  各类检验完成时间见表,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共同商定。

  注:表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受理时为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联系方式(微信同号):陈工 17675631909 刘工 13724012098

  座机:020-87137537

  传真:020-87688131

  样品接收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6号楼12层,广东省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食品药品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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